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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下调风电、光伏上网电价

时间:2015-11-09 17:52:00  浏览次数:

   日前,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并且在10月29日组织了各家发电企业进行讨论。

    在该通知中,提出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的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其中,讨论稿中的电价调整方案为:2016年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在I类资源区的项目将从现行的0.9元/千瓦时下调至0.85元/千瓦时,下调幅度为5.6%;II类资源区将从现行的0.95元/千瓦时下调至0.92元/千瓦时,下调幅度为3%。此后在2017年到2020年逐年递减,每年递减幅度为0.03元/千瓦时。
    而I类资源区包括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的地区。II类资源区包括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和新疆除I类以外的地区。
    除了I、II类之外的地区,2016年拟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从1元/千瓦时下调为0.98元/千瓦时,此后每年递减0.02元/千瓦时。
    同时,通知中表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投运后执行的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期限为20年。今后经营期内出现运行成本大幅降低,相关新能源项目整体收益水平明显偏高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将研究适当降低标杆电价。并且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项目业务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此次调价方案中拟定新的标杆电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备案或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但于当年4月1日以后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将执行当年的上网标杆电价。这意味着2016年1月前并网的电站将不受新电价政策的影响,而正在建设的电站,或者已经建成但2016年4月后并网的,将执行新的标杆电价。
    按照最新的通知规定,光伏上网电价上网将下调3分至5分每千瓦时。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对行业整体而言,这个调价幅度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在设定现行价格的时候,光伏电站的造价大约是10元每瓦,现在的造价已经下降了约30%,另一方面由于贷款利率的降低,电站的融资成本也有下降,所以下调对光伏企业无疑是好事。
    不过,光伏行业专家赵玉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通知中,中东部省份标杆电价的下调幅度比西部省份的要小,这也体现了降低西部地区装机、鼓励中东部地区电站发展的整体规划思路,这个价格的调整对中东部的装机是很大的刺激,通过价格来调整西部电站的容量。目前全国电力供应宽松,西部的电很难外送,而中东部地区基本不会面临限电的问题,而且可以就地消纳,电网损耗少,比西部外送电的整体利用效率更高。”(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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